(五)6月12日至18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周活动。
(六)市安委会与市总工会联合组织全市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七)市安监局与沈阳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在沈阳人民广播电台《今日嘉宾》栏目组织制作一期有关安全生产的访谈节目。
(八)由市安监局负责聘请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九)“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安全生产月”期间,市总工会在重点企业主要生产岗位,设立10000余个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十一)“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周期间,团市委组织青年自愿者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十二)以《沈阳晚报》为载体,开展“东北认证杯”安全生产有奖答题活动。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
1.6月12日~18日,“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周期间,沈阳电视台在《沈阳新闻》之后,播放“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等宣传字幕。
2.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新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开辟“安全生产月”及“学法、知法、用法、执法”等专题栏目,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典型事迹,增强市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各新闻单位的需要,及时提供我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典型事迹材料及有关资料。
3.由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和辽宁省通信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分别向沈阳地区用户发送安全提示、祝福用语、开展手机短信传递活动。各区、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乡、镇(街)的宣传媒体,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
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大型电子显示屏显示“安全生产月”主题及宣传口号,利用广播、宣传橱窗、板报、壁报等宣传载体,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生产法》知识的宣传(宣传口号详见附件2)。
5.各客运公司在城市主要公交线路站点开辟安全知识专栏,张贴安全挂图进行宣传。
6.各区、县(市)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会)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送万家”活动,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
7.由各专项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常识、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铁路道口安全、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用电、安全使用煤气和供水安全等专项宣传咨询活动。各专项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出具体活动方案。
8.由沈阳市安全工程研究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品征订工作。保证在6月1日前,将国家统一征订的各类宣传品下发到各单位。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开展好 “ 安全生产月 ” 活动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拿出更大精力,抓实抓紧抓好,促进形成 “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 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建设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制定具体活动方案。
2.精心策划,认真组织。 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要在总结前三年 “ 安全生产月 ” 活动经验基础上,把 “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 的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真正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使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要加强以企业和社区为重点的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宣传,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自觉地反违法、反违章,除隐患,使全市人民的整体安全素质有一个明显提高。
3.“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单位组织咨询、宣传等大型公众集聚活动时,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4. “ 安全月活动 ” 已列为全市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安委会将对活动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地区、各单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材料,分别于 5月27日前和7月15日前,报送市 “ 安全生产月 ”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 31602806 31602804(传真)